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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判斷

    作者: 時間:2023-03-09 瀏覽次數:255 ?【字體:    

              1、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若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起訴前發包人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若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則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并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簽訂合同時承包人未具備建筑業企業資質,竣工驗收時取得了建筑業企業資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3、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驗收前取得了相應資質等級,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掛靠人與被掛靠人間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無效。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5、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若另行簽訂的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則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無效。應按中標合同各自履行權利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一方能否向另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不能。但是可以要求過錯方按照其過程責任的比例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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